bsp; §一、主裁判员要检查和批准在比赛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赛计时钟,并确认计时员、记录员、助理记录员和30秒钟计时员;
§三、他不得允许任何队员佩带对其他队员有危险的物品(见第十三条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执行跳球开始比赛;
§五、如遇裁判员对球中篮是否有效的意见不同时,他要作出最终的决定。
§六、当情况需要时,他有权停止比赛。如果球队在得到通知后拒绝比赛,或其行动阻碍比赛的进行,他也有权判定该队弃权;
§七、在每半时和每一决胜期终了,或任何他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他要仔细地审查记录表和核定比分,并确定剩余的比赛时间;
§八、在与技术代表和(或)记录台人员的任何商议后,他总要做出最终的决定;
§九、主裁判员有权决定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
o第7条裁判员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一、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场内或场外的违反规则的行为作出宣判。
§二、他们须在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到达场地,即开始行使权力。比赛结束时,经主裁判员批准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终止了裁判员和比赛的联系。
§三、在比赛休息时间内发生犯规的罚则要按适当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如果在比赛时间终了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的期间,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有任何不道德的行为,主裁判员必须在记录表上注明发生了事伯,并保证向负责的部门提交详细的报告,负责的部门要予以适当而严肃的处理。
§五、任一裁判员无权取消或质问另一名裁判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宣判。
§注解在比赛的结尾,如果对比赛时间的确切终止有疑问(例如:计时员违例、争球或犯规后未停止比赛计时钟),裁判员要:
§一、在下列时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确定比赛剩余的确切时间:
§1、当投篮球离手时;或
§2、发生违例、争球或犯规时。
§二、如果有进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员要向地场的技术代表征求意见,并听取记录台人员的陈述。主裁判员要作出最终决定。
§三、如果在下半时,或决胜期结束的同时或在此前发生犯规,而完成罚球后需要有决胜期,那么,结束比赛时间的信号发出后至完成罚球前发生的所有犯规,要看作是在比赛休息时间内发生的犯规,按适当的条款处罚。
§四、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主裁判员要立即将该事件报告专管的部门。
o第8条发生违犯时裁判员的职责定义:
§违犯:任何由队员或教练员构成的犯规或违例。
§一、发生违例时:
§1、裁判员要鸣哨,同时做出适当的手势以停止比赛计时钟,使球成死球;
§2、随后按”裁判员手册”上所确定的手势要求依次完成手势;
§3、然后遵照规则第三十一条判给对方队员掷界外球。
§二、发生侵入犯规时:
§1、裁判员要鸣哨,同时做出适当的手势以停止比赛计时钟,使球成死球;
§2、随后他要指出构成犯规的队员;如果裁判员要求,则犯规队员需要按要求举起手来以示队认;
§3、然后,裁判员要按”裁判员手册”中确定的报告犯规的程序向记录台报告;
§4、当记录员得到报告并将此犯规登记在记录表上,举起了犯规次数标志牌后,裁判员要按适当的条款重新开始比赛。
§三、对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技术犯规或双方犯规,裁判员要立即做出该犯规类型的适当手势。
§注解
§一、在罚球或投篮成功后,裁判员不要鸣哨。
§二、每次宣判犯规或跳球后,裁判员总是要交换他们的场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国际比赛中,如有必要用口语使宣判清楚,则必须使用英语处理。
o第9条记录员和助理记录员的职责
§一、
§1、记录员要登记比赛开始时上场的队员和所有替补队员的姓名和号码。在发现提交的上场队员名单、替补队员或队员号码有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后,要尽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员;
§2、他要记录两队的累积分数;记录投篮和罚球得分;
§3、他要记录每一个队员的侵入犯规和技术犯规次数,当宣判了任一队员第5次犯规(对于2x20分钟的比赛)或第6次犯规(对于4x12分钟的比赛)时,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员。同样,他要记录每一位教练员的技术犯规,并且当该教练员按照第五十三条罚则第二款必须离开比赛时,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员;
§4、他要记录每队请求的暂停次数,当在每半时已登记了某队第二次暂停(对于2x20分钟的比赛)或第三次暂停(对于4x12分钟的比赛)时,他要通过裁判员通知该队教练员;
§5、当计时员指示暂停时间已达50秒时,记录员要发生信号通知裁判员;
§6、他要出示每个队员犯规的次数。每当队员犯规时,他要举起与该队员犯规次数相一致的标志牌,并要让双方教练员可见;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队犯规标志:
§(1)对于2x20分钟的比赛:某队半时中第7镒队员犯规后,当球进入比赛状态的一瞬间,要在记录台靠近该队球队席的一端放上红色的全队犯标志;
§(2)对于4x12分钟的比赛:某队一节中第4次队员犯规后,当球进入比赛状态的一瞬间,要在记录台靠近该队球队席的一端放上红色的全队犯规标志;
§8、他要按第三十二条实施替换;
§9、记录员的信号既不能停止比赛计时钟或比赛,也不能使球成死球。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赛计时钟,并在球再镒进入比赛状态之前才能发出信号。
§二、助理记录员要操纵记录板。他的职责不得妨碍其他记录台人员的职责,或与其相冲突。
o篮球规则第10条计时员的职责
§一、计时员要按本规则规定掌握比赛时间的运行和停止的时间;
§二、计时员要注意每半时开始的时间,并在比赛开始前3分多钟时通知主裁判员,以便主裁判员可以通知或通过其它途径通知球队;
§三、每次暂停,计时员要开动计秒表,并且在暂停时间已达50秒钟时通知记录员发出信号;
§四、计时员要用非常响亮的信号表示每半时或决胜期的时间终了;
§五、如果计时员的信号失灵或未被听到,计时员要用他可动用的一切可能的办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员;
§六、计时员的信号使球成死球,并停止比赛计时钟。
篮球规则第11条30秒钟计时员的职责30秒钟计时员要按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操纵30秒钟装置(计时钟)。
?第四章队员、替补队员和教练员
o第12条球队每个队要按下列要求组成:
§一、对于2x20分钟的比赛,不超过10名合格参赛的球员;
§二、对于4x12分钟的比赛,或竞赛中一个队超过3场比赛时,不超过12名合格参赛的球员;
§三、一名教练员,如果球队需要,可配备一名助理教练员;
§四、其中一名合格参赛的球员是队长。
o第13条队员和替补队员
§一、比赛进行时,每队要有5名队员上场,并可按照规则的规定进行替换。
§二、球队的球员在场上时为队员,他有权参加比赛。在场下则为替补队员。
§三、当裁判员招呼某替补队员进场时,他即成为队员;当裁判员招呼那名队员的替换者进场时,该队员即成为替补队员。
§四、队员的服装要按下列要求配备:
§1、前后是相同单一颜色的背心(不允许有条纹的背心)。
§(1)两侧允许镶边;
§(2)镶边要竖直地集中在腋窝下方,每侧的镶边最宽为0.03米(3厘米),两侧镶边的总宽为0.06米(6厘米);
§(3)背心领口或开袖处的装饰边不超过0.03米(3厘米)宽。在比赛中,男队员必须把他们的背心塞进短裤内。
§2、圆领衫可以穿在背心里面,但要与背心相同的单一颜色。
§3、前后是相同单一颜色的短裤,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颜色相同。
§(1)允许加装饰边;
§(2)每侧的竖直装饰边最宽0.03米(3厘米),两侧装饰边的总宽为0.06米(6厘米);
§(3)裤腿口的装饰边不超过0.03米(3厘米)宽。
§4、允许穿长于短裤的紧身内裤,但要与短裤相同的单一颜色。
§五、每个队员背心前后的号码须是清晰的、单色的,并与背心的颜色有明显的区别。号码要醒目,并且:
§1、后背的号码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号码至少高0.10米(10厘米);
§3、号码的宽度不得少于0.02米(2厘米);
§4、球队要使用4至15的号码;
§5、同队队员不得使用重复的号码。
§注:在比赛中,如果某队员改变他的号码,他要向记录员和主裁判员报告这一改变。
§六、主裁判员不得允许任何队员佩带对其他队员有危险的装备。
§1、下列装备不允许:
§(1)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护装备:它们的整体或其支架部分由皮革、塑料、软塑料、金属或任何坚硬的物质制造,即使表面用软的包扎也不行。
§(2)能割破或引起擦伤的装备。
§(3)头饰和珠宝饰物。
§2、下列装备许可:
§(1)肩、上臂、大腿或小随部位的保护装备:如果其材料被包扎,不会对其他队员引起危险。
§(2)被适当包扎的膝部保护架。
§(3)断鼻保护器,即使用硬质材料制成也可以。
§(4)不会对其他队员引起危险的眼镜。
§(5)最宽为0.05米(5厘米),不会发生擦伤的单色的棉毛织品、软塑料或橡皮制成的头带。
§七、队员使用的所有装备必须合乎篮球比赛要求。任何用来增加队员的高度或能力,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当利益的装备是不允许的。
§八、在这些规则中没有明确提到的任何其它的装备必须首先要得到国际篮联世界技术委员会的同意。
§注解
§一、本条中关于合格参赛的球员服装号码的尺寸、颜色和位置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号码必须清晰可见,并易为裁判员和记录员辨认。
§二、背心上允许的广告不得干扰前后号码的可见性。背心上号码的尺寸无论如何不得缩小。
§三、球队必须至少有两套服装,一套浅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四、对所有的比赛:
§1、秩序册中队名列前的队(主队)要穿浅色服装(最好白色);
§2、秩序册中队名在后的队(客队)要穿深色服装;
§3、然而,如果涉及比赛的两队同意,他们可以互换服装颜色。
§五、对于国际篮联主要的比赛,同队的队员要:
§1、穿着一致的单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着一致的单一色或多色的袜子。
o第14条队长的职责和权力
§一、必要时,队长是他的球队在场上的代表。他可以为获得必要的情况向裁判员提出请求。这样做要有礼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并停止比赛计时钟时。
§二、队长因任一正当原因离开球场,要把他不在场期间代理队长职务的队员通知主裁判员。
o第15条教练员的职责和权力
§一、至少在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双方教练员要将包括参赛球员姓名、号码,以及队长、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的书面名单送交记录员。
§二、至少在比赛开始前10分钟,教练员要确认该队已登记的球员姓名、号码和教练员姓名的名单,并在记录表上签字。同时指明开始上场的5名队员。”a”队教练员要首先办理此事。
§三、只有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以提出暂停请求。
§四、当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想要替换队员时,该替补队员必须向记录员报告请求替换,并必须立即做好上场比赛的准备。
§五、如助理教练员,他的姓名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填入记录表内(他没必要签字)。教练员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继续执行其职责,要由助理教练员代理。
§六、如果教练员不能继续工作,而在记录表上又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也不能继续工作),队长可以担任教练员。如队长因任何正当的原因必须离场,他可以继续担任教练员。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赛资格而必须离场,或因受伤不能担任教练员,则代替他担任队长的队员替代他当教练员。
§七、比赛中,仅允许在记录表上登记姓名的教练员站立着。
§注解
§一、教练员已指定了某队员在开始比赛时上场,如果该队员受伤,只要主裁判员确认受伤是真实的,可以被替换。
§二、迟到的替补队员可以参加比赛,只要在比赛前教练员向记录员提交的球员名单中已包括了他们。
三、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是该队在比赛中唯一可与记录台人员联系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赛计时钟停止、球成死球期间进行联系,必要时可询问有关比分、时间、记录板或犯规次数等事宜。他与记录台人员接触的任何时候都必须是态度和蔼和有礼貌。他绝不能干扰比赛的正常进行。<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