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讨论
(一) 社区居民在认识上对智障人士接纳度的分析
为保障智障人士社会权益的实现,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智障人士应享有的权利作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权利,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2]本次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居民对智障人士的社会权益保护持肯定的态度,并能够在法律层面上自觉接纳智障人士。这反映在调查中绝大多数社区居民能够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高度来理解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认识到智障人士的融合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其融合能加深居民对残障人士的理解、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但调查同时显示,仍然有14.4%和24.6%的居民不完全赞同该观点,他们不能确定或不认为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真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社区和谐发展。我们同时也看到,虽然绝大部分居民能够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认可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但他们在实施接纳过程中仍有所选择或保留,他们中的部分人仍然认为重度智障人士是社会的负担,而他们的存在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由此可见,上海市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认识与行为接纳上的不一致。一些居民不愿意或很少将认识上的接纳付诸其行动。社区居民所表现出的这种先进的法律意识和落后的观念之间的矛盾,主要由传统观念和以往缺乏与智障人士的接触所致。
(二) 社区居民在行为倾向上对智障人士接纳度的分析
总体来说,社区居民在行为倾向上能够接纳智障人士。但调查发现,居民在社会行为倾向上的接纳远远高于在个体行为倾向上的接纳。这表现在,居民们对政府帮助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一系列扶持措施均表示出很高的接纳与支持。例如,92%以上的调查对象支持社区为智障人士添置康复设施、在社区中建立智障人士社区融合机构,并为智障人士开展就业培训。但是,社区居民在接受智障人士的服务和给予智障人士服务、在对智障人士的情感接纳,以及为智障人士提供实质性的帮助等个人行为倾向上却表现出较低的接纳度。如有11.1%的人不愿意做智障人士的朋友,有16.4%和34.0%的人明确提出不愿意或“不确定”让智障人士来家做客,而更有高达70.5%的居民表示在公共场所会尽量回避智障人士。从社会行为倾向和个体行为倾向接纳的差异分析可以看出,社会行为倾向的接纳是建立在不影响他们自身工作、生活的前提之上的,当触及到个人利益时,部分居民的接纳态度便显得有些消极。
(三) 影响居民接纳智障人士的因素
首先,不同文化程度的社区居民反映出不同的接纳度。从总体上看,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居民在智障人士认识上的接纳度最高,即文化程度高者接纳度亦高。究其原因,受过良好教育的居民对社会问题更敏感,考虑问题也更理性、更客观,因而能够充分认识到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历史发展必然,以及在此问题上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不同职业的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比较而言,医生、教师、社区工作人员等与智障人士生活、工作相关职业的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程度无论是在认识上还是在行为倾向上都显著高于一般居民。究其原因,医生、教师,特别是社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智障人士及其家庭,这使他们更能理解和体恤智障人士及其家庭,因此他们更容易接纳智障人士。助残员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由于助残员的工作主要是帮助并解决智障人士及其家庭的生活和工作等问题,因此,他们不但能够在理念上接纳智障人士,更容易站在智障人士的立场上看待社会融合,也就更能够在认识与行为倾向上接纳智障人士。
第三,与智障人士不同的接触频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总体上看,社区居民与智障人士接触频率越高,也就越能在认识与行为倾向上接纳智障人士,反之,接纳度越低。调查显示,从未接触过智障人士的居民对智障人士的接纳度最低,这是因为他们对智障人士完全不了解,因而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与智障人士及其家庭接触越频繁,对智障人士越了解,也就越容易接纳智障人士。
五、 建议
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不仅是智障人士及其家庭的需要,更是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应当从认识、情感和行为上真正接纳智障人士,以促进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
(一) 加强宣传力度
调查显示,部分社区居民因从未接触过智障人士而表现出对智障人士的低接纳度。加强媒体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宣传力度,可以让更多的社区居民真正关心智障人士的生活、情感、康复和就业,以促进社会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接纳和支持。2007年的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将为智障人士提供与他人交流、互动的平台。此外,智障人士通过特奥运动训练与比赛可以自然融入社区,促进智障人士身心康复,提高其社会融合的能力。
(二) 开展助残的志愿者服务
调查显示,部分居民愿意为社区智障人士做志愿者。对此,各区县的残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招募合格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培训,帮助志愿者掌握助残理念和助残技能,然后通过定期的活动,规范助残活动。
(三) 以社区活动促进社会融合
长期的隔离环境可能使智障人士脱离社会生活,丧失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机会。社区活动不仅能使智障人士与他人交流、互动,提高他们的社会技能,还能消除某些居民的偏见和歧视,提高社区居民对智障人士的了解和接纳程度。
参考文献
[1]《智障人士权利宣言》,联合国大会,197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http://,1990。
[3]李宗华、龚晓洁、丛晓峰:《关于残疾人社区康复与社会支持状况的调查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03(1):149152。
[4]陈喜强、刘婵婵:《社区残疾人保障的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公共管理学报》,2004,1(4):7377。
[5]吴秀丽、廖昌园、张向霞等:《残疾人士的健康、心理和生活状况调查分析》,《疾病控制》,1999,3(4):290292。
[6]钱丽霞:《中国特殊教育社区工作的发展》,《中国特殊教育》,1999(1):912。
[7]郁贝红、张秀梅:《关注弱势群体,齐筑残健共荣》,《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1):98105。
[8]齐蕊:《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4,19(2):5357。
[9]Corbett, J.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London: Herndon, 1998,4657
[10]香港弱智人士家长联会;《家长季报》,200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