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方面提供综合性服务。残疾人可以进入机构接受专业服务。社区残疾人工作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都是针对所有类型的残疾人,并非单纯针对智障人士。
(三) 社区智障人士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部门协调,在社区中成立专门为成年智障人士提供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的机构。其业务指导由街道残联负责,目前的管理和运作方式参照事业性单位,其服务形式可分日间服务和住宿服务两种。上海市2005年启动的“智障人士阳光行动”,截至2007年7月底,在全市各大小街镇已成立了196个“阳光之家”和41个“阳光工场”[13]。
(四) 社会福利机构
由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照料的成年智障人士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从小生活在福利机构的被遗弃或失去父母的成年智障人士,另一类是来自家庭的成年智障人士。社会福利机构以生活照料为主,有条件的机构也开展康复、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五) 民非机构
民非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一种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npo可以为成年智障人士提供日间照料和寄宿照料两种形式的服务,根据机构的功能,可以在生活照料、康复、教育、就业、文体活动等方面提供有选择性的服务。
四、 就业安置
我国成年智障人士的主要就业安置形式有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就业[7]。
(一) 按比例就业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企业接受残疾人就业有一定的强制性,是我国依法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成效显著。在实际操作中,按比例就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竞争就业或自主就业,智障人士与一般人在相同的工作场所独立工作,同工同酬,不需要特别的协助与支持。一种是支持性就业,智障人士在融合的环境中工作,并在求职和工作过程中得到职教老师或一般同事的持续、即时支持;有报酬,但低于普通同事。以上海为例,为智障人士就业提供支持的通常是初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和基层残联的劳动就业指导人员,他们通常在智障学生求职过程和就业初期承担支持工作。
(二) 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和盲人按摩医疗等单位劳动就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生产单位。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是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在实际工作中,集中就业也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支持性就业;另一种是庇护工厂,适合中、重度智障人士。庇护工厂与成年智障人士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为成年智障人士提供非融合式的就业训练与安置,主要是培养工作习惯,加强技能训练,发展其社会交往能力等。当前,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有关福利企业的发展和有关政策正面临大的调整。原先的许多福利企业因为接不到生产订单,面临停产或转型,但是也有一些新兴的福利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已经寻找到劳动力密集、无需复杂职业技能的生产订单。在庇护就业方面,我国大陆部分省市已经开始了尝试。例如,2007年,上海将在社区建设完成250个“阳光之家”的基础上,继续在社区建设完成50个“阳光工场”,为中、重度智障人士提供庇护性就业。
(三) 个体就业
个体就业是指残疾人从事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个体就业实质上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但政府部门在税收、管理服务、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个体就业适合少数职业能力和社会能力较好的轻度智障人士。
(四) 其他就业方式
我国残疾人的其他就业方式涉及农村残疾人和下岗残疾职工[7]。依据我国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情,我国农村残疾人约有4800万,占残疾人总数的80%。政府鼓励组织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解决基本生活问题。而对于城镇下岗残疾职工,政府要求一方面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促进再就业工作[12]。
总体而言,我国自“八五”以来,残疾人就业虽然面临诸多困难,但总趋势是在逐年好转,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在上升,就业的形式多样化。相比较其他类型的残疾人,智障人士因为智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限制,在就业方面存在更多的困难。
五、 我国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展望
(一) 社会融合是我国智障人士安置的基本理念
我国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安置起步虽晚,但在最初的立法、政策制定上都已经确立了社会融合的基本理念。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安置取得了极大的发展。在安置的模式和工作上积累了许多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功经验。在未来的发展中,重要的是继承和推广社会融合安置的成功经验,创新工作模式,继续深入探索多元化的社会融合模式,落实在实际中,有效地推进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工作,切实提高智障人士的生活质量。
(二) 逐步建立弹性化的多元社会融合模式
我国大陆自1988年以来在智障人士的教育、康复、就业等领域的立法、政策以及实践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起步晚且地区差异大。在上海等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成年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安置虽然发展较快,但其深入发展则需要在专业人才、服务内容和质量、管理效率、长效管理机制等等方面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在其他地区则需要加强地方政策建设,合理调配资源,加快启动和推进本地成年智障人士的社会融合进程。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特点,发展适合本地的社会融合安置模式。
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区域、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发展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弹性化的多元安置模式。首先,弹性的社区安置。社区安置可以分为本社区安置和跨社区安置,其中,单一社区安置指社区残疾人机构主要针对本社区的智障人士及其他残疾人士,可以提供便利的服务;跨社区安置则是突破社区的限制,考虑残疾人士分布不均匀或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功能分工不同,实现资源共享。第二,弹性的服务内容。服务内容涉及教育、康复、就业培训和支持、特奥运动等,但是,服务内容的选择主要依据成年智障人士的障碍程度和需求来确定。第三,弹性的服务模式。服务模式上除了目前日间照顾、定期日间服务和上门服务,还可以发展重度障碍人士的住宿照顾。服务模式的选择也可以依据成年智障人士的障碍程度和需求来确定。
(三) 我国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前景的展望
当前,我国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的实践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地开展了丰富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多成果。法律和政策、理论和实践、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都为智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在创造着有利条件。相信以积极总结经验和工作创新来应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进程中的挑战,将会继续推动我国智障人士社会
融合
工作的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事业主要业务指标完成情况(1988—2000年)》,2001。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执行情况统计公报》,2006。
[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回顾》,
http://
www.cdpf.org.cn/lishi/shy002.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
[5]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
[6]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1995。
[7]劳动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
[8]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1996。
[9]民政部等:《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2000。
[10]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志愿者助残的意见》,2000。
[11]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年)》,1988。
[1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
[13]曹子平:《上海市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实践研究》,参见本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