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体和发展的主要形式,其日常活动是督导的重点。
四、 督导方式
(一) 宏观督导与微观督导相结合
宏观督导是对社区居委会及其社区残疾人服务机构所开展的工作的督导,包括组织建制、相关政策制定、专业人员培训、发展规划及其配套实施方案的制定等;微观督导是对“阳光之家”开展的具体工作的督导。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督导需要构建宏观督导和微观督导相结合的机制,确保宏观政策、规划和计划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二) 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
综合督导是对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政策、规划以及具体工作开展情况的全面督导,是一种需要系统组织,时间相对较长的督查、指导和问题调研。专项督导是就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督导,关注的问题比较集中,耗时较短,组织工作相对简单。在起步阶段,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督导应该以专项督导为主,适当兼顾其他方面,确保一个时期内重点突破一个问题。当工作全面铺开后,督导工作将以综合督导为主,专项督导为辅,确保全面规范地推进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
(三) 定期督导与临时督导相结合
定期督导是根据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计划时段内进行的督导。定期督导工作开展的时间节点、内容和方式均提前告知被督导单位。临时督导是根据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的临时督导活动,督导的内容可能是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实践中的普遍问题,也可能是机构中的个别问题。当工作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定期督导将成为督导的主要形式,但在工作的起步阶段,要强调两种督导方式并行,以适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起到纠偏扶正,总结并推广成功经验的重要作用。
(四) 职能机构督导与多领域督导相结合
职能机构督导是指直接负责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的行政职能机构对辖区内残疾人服务机构及其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情况的督导,属业内自我督导。职能机构督导是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督导的主要形式,各级职能机构要构建自己的业内督导机制。多领域督导是指由多领域人士参与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督导,参与督导的人员除属地职能机构的管理者和督导人员外,还有相关专业人员、医疗卫生工作者、亲友会代表和人大代表等,目的是解决一些需要合作解决的问题。在工作的开创阶段,两种督导方式的结合对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是必要的。尽管多领域督导由于规模较大,涉及的机构和人员较广,实施上有一定难度,但还是要组织开展该类型的督导。
五、 督导的组织与实施
(一) 组织
1.人员组成
智障人士社会融合督导工作人员构成是由督导内容、形式和目的来决定的。其中,有些人员作为基本组成成员是各类督导中均需参与的,主要有各级残联或民政职能机构负责人、社区居委会领导或残疾人协会领导、社区智障人士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家长或亲友会代表和社区居民代表等。有些人员须根据要解决的问题有选择地参与。为了便于督导工作的开展,职能机构应该有意识建立区域内督导人力资源信息库。
2.督导方案制定和人员培训
根据督导目的、内容和方式,制定督导方案。方案的具体内容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设计。因为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在督导实施前,要对督导人员进行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培训,确保督导不流于形式,提高督导质量,使督导工作成为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整体中值得期待并可以依靠的环节。特别要就“社会融合”理论加以细致的分析和研讨,以便督导人员在工作中把握正确的方向。
(二) 实施
督导工作的实施是一个在获取社区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工作详细信息的基础上,以督导方案为依据,进行信息获取和结果反馈的双向交流过程。信息的获取有多种方式。有的信息由督导对象提供,如现场报告、文档影像资料和展示活动等,有的需要督导人员实地收集,如个别访谈、随机抽查等。在信息收集的基础上,依据督导方案就有关问题与督导对象进行交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 小结
智障人士社会融合实践是我国残疾人事业新的尝试,其中的督导工作是残疾人社会学领域的全新课题,督导的内容以及督导工作实践还需作进一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中国1987年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1989。
[2]陈夏尧、薄绍晔:《中国内地智力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现状与对策》,《中国康复医学》,2005,20(2):139—141。
[3]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与配套实施方案》,http://
www.cdpf.org.cn/.200669。
[4]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http://
www.cdpf.org.cn/,200669。
[5]上海市“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办公室:《“阳光行动”简报》第十期,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05—12。
[6]regional office for southeast asi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mental retardation: from knowledge to action, http://
www.searo.who.int/, 2006428.
[7]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意见》,http://
www.cdpf.org.cn/,200597。
[8]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实施方案之四——智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http://
www.cdpf.org.cn/,2006620。
附录:
“阳光之家”督导方案
(草案)
一、 督导目的
本次督导是市政府实事工程——“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启动以来的首次综合督导。通过督导,了解“阳光之家”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研讨对策,使“阳光之家”的运行更加规范,支持系统进一步完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 督导形式
本次督导以听取汇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定点观摩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文本资料查阅与实地考察/访谈相结合、口头反馈与文字反馈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三、 督导组成员
· 市、区残联及相关负责人
· “阳光之家”所在社区负责人
· 家长代表
· “上海市智障人士社区融合对策研究”课题组成员
四、 督导过程
(一) 准备
1.督导方案制定和论证
2.督导工作布置
3.各“阳光之家”自查
4.督导小组熟悉方案
5.排定督导区序(每个区县督导2—3天,具体时间另定)
(二) 实施
1.区县相关负责人陈述
2.提问与答辩
3.选定督导对象(定点1家,随机2—3家)
4.“阳光之家”现场督导
(三) 小结与反馈
1.撰写各区县督导分报告(课题组)
2.撰写上海市“阳光之家”阶段督导报告(课题组)
3.以讨论会方式反馈各区县督导结果(市残联)
4.举行全市“阳光之家”建设经验交流会(市残联)
五、 督导项目及要求
说明:凡标“★★”的项目为重点督导项目,标“★”的为导向性加分项目。